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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否拒绝

发布时间:2022/12/17 17: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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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续签,将员工辞退,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广东省高院的一个再审判例值得我们参考学习。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粤民再81号

一、基本案情

(一)员工入职后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莫某于年9月10月入职奈某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入职后签订了两份合同:

1.第一份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年9月10日至年9月9日。

2.第二份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年9月10日至年9月9日。

(二)第二份合同到期前3天,公司通知到期后不再续签,遭到员工反对

年9月7日,奈某公司向莫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

同日,莫某向奈某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

(三)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公司辞退了员工,双方发生纠纷

莫某在奈某公司处工作至年9月9日,同日,奈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了劳动关系。

年9月9日,莫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奈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元。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

1.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奈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

2.驳回莫某的其他请求事项。

(二)一审

员工、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

员工一审诉求:

奈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元/月×3倍×6个月×2倍=元)。

公司一审诉求:

1.奈某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应按照元/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元(元/月×6个月=元);

2.本案诉讼费由莫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1.奈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2.驳回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奈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10元,其中5元,莫某申请免交,予以准许;另外5元由奈某公司负担,奈某公司已预交。

(三)二审

员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

员工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

2.奈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元(计算方式与一审起诉一致);

3.一、二审诉讼费由奈某公司承担。

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

2.奈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元/月×6个月=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莫某承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莫某负担10元(已预交),由奈某公司负担10元(已预交)。

(四)再审

员工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受理。

员工再审诉求:

1.撤销()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

2.奈某公司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元/月×3倍×6个月×2倍=元)。

再审判决: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奈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莫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东莞市奈某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裁判理由:

1.关于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奈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莫某与奈某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奈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奈某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奈某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奈某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奈某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上所述,奈某公司依法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莫某的劳动关系,且于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奈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二审认定奈某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简要分析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明确提出要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前述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员工辞退,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俗称的“2N”。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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